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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後重建-生活扶助♫   我要評分,目前共(0)人評分

生活扶助
2009/11/06
 
項 目
內 容
單 一 窗 口
死亡、重傷、失蹤救助金賑助死亡100萬(重大災害,比照921震災標準;中央政府20萬元、地方政府20萬元、賑災基金會60萬元)

失蹤100萬(重大災害,比照921震災標準;中央政府20萬元、地方政府20萬元、賑災基金會60 萬元)

重傷25萬(中央政府5萬元、地方政府10萬元、賑災基金會10萬元)
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

內政部社會司︰
02-23565225、
1957

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:
02-89127636
www.rel.org.tw
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(已辦戶籍登記並居住現址),每戶最高10萬元(以戶內人口5人為限,每人2萬元)。

內政部社會司︰
1957

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

淹水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,淹水達50公分以上,每戶發給2萬元。

經濟部水利署:0800-212-239

各鄉鎮市區公所
多元優惠安家方案一、因受莫拉克風災致房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,或住屋經政府勘定座落於危險地區不宜居住者,由政府與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合作,可就下列優惠安家方案三選一:
  (一)自行租屋者:
     1.租金賑助:每戶每月6 千元∼1萬元(3口以下6千元、4 口8千元、五口以上1萬元),最長2年。
     2.生活賑助金:每戶每月3千元∼1萬5千元(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),為期半年。
  (二)自行購屋者:
     1.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貸款額度最高為350萬元,償還年限20年,寬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5年,利率利率按中華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.533%計息(現為0.592%)。
     2.生活賑助金:每戶每月3 千元∼
      1 萬5 千元(戶內人口以5人為限),為期半年。
  (三)由政府安置:
     興建臨時住宅(組合屋)安置,或運用現有國防部營舍(區)、教育部閒置校舍、其它閒置公有建築物等資源。

二、住屋經政府勘定座落於危險地區不宜居住者,租金發放至政府完成安置日止,最長以2年為限。

三、暫居親朋好友家者亦可領取生活賑助金,惟日後再選擇由政府安置者,應自再選擇之日起,算結停止生活賑助金。

四、災民房屋未毀損,但交通中斷尚未搶通,不能返回居所:
  1.暫居親友家者,其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
      路搶通日後1週為止。
  2.租屋者,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道
      路搶通日後1週為止。

五、因災尚未排除,不能返回居所,經地方政府認定有發給租金及生活賑助金之必要者,其租金及生活賑助金發放至災害排除可返回居所後1週為止。

● 以上租金賑助或購屋利息補貼,不得與其他租金補貼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領取;購屋利息補貼不得與其他購屋優惠方案重複申請;惟自行購屋者尚未完成購屋前,得申請租金補貼,發給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生活賑助金:
內政部社會司:
1957
02-23565225、23565517、23565224、23565174

租屋購屋問題:
諮詢專線:02-21927171

營建署國宅組:
02-87712625~87712638

安置問題:
內政部營建署企劃組:
02-8771-2533、
02-8771-2740、
8771-2747

安遷賑助
租屋賑助
淹水賑助

一、安遷賑助: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,每人發給慰助金1萬元,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5口為限。
二、租屋賑助: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,每人每月新台幣3千元,每戶以戶內實際居住人口3口為限,賑助期間為半年。
三、住戶淹水救助:住屋淹水達50公分以上之現住戶,每戶發給2萬元,以一門牌一戶計算。

● 以上安遷、租屋及淹水賑助,每戶以賑助1項
  為限,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。
● 租屋賑助不得與優惠安家方案之租金賑助重覆申領。

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:
02-89127636
www.rel.org.tw
失依兒童、青少年、老人、身心障礙者賑助每人發給慰助金新台幣2萬元。
(備註:因災致失去依靠,生活陷入困境,急需撫育或安養、養護者。)
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:
02-89127636
www.rel.org.tw

 

文章分類 : 八八水災關懷類
samp916於 2009/11/20 21:27:48發表 || 我要評分(0) || 回應(0)

hey~快登入Blog,給本文做個回覆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