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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
一、 現金救助 (一)截至98.8.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核定苗 栗、台中、彰化、雲林、嘉義、台南、高 雄、屏東、台東、花蓮、嘉義市及台南市 等 12 縣市已達現金救助標準,其中屏東 、高雄、花蓮、台南、台東縣已完成複勘 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現金救助。 (二)救助對象及辦理之救助項目得逕向所在地 鄉、鎮市公所洽詢辦理二、低利貸款: (一) 截至98.8.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苗栗 、台中、彰化、南投、雲林、嘉義、台南 、高雄、屏東、台東、花蓮、台中市、嘉 義市及台南市等 14 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 災害低利貸款地區。 (二) 申借本貸款之農(漁)民應自公告之翌日 起10 日內,依實際受害情況,向當地鄉 ( 鎮、市 )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 災證明書,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 15 日內,檢附該證明書及「農業天然災 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 出申請。【備註】 詳細內容請參見農委會莫拉克風災農業救助 及產業輔導網頁(http://www.coa.gov.tw/morakot.php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