項 目
內 容
單 一 窗 口
重建貸款
一、重建(購)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 貸款額度最高為350萬元,償還年限20年, 寬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5年,利率按中華 郵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.533%計息(現 為0.592%),本貸款不得與財團法人賑災基 金會辦理之重建重購賑助重複申請。二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: 貸款額度最高150萬元,償還年限15年,寬 限期(繳息不還本)最長3年,利率按中華郵 政儲金2年期定儲利率減0.533%計息(現 為0.592%)。三、受理申請單位: 土地銀行、華南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、彰化銀 行、臺灣銀行、第一銀行、高雄銀行、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及全國各地農漁會信用部各縣市政 府。四、受理期間: 98年9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。
重建、重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諮詢專線: 02-21927171
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 02-87712625∼02-87712638
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
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20條第7項規定補助:一、補助對象: (一)依本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限制居住或 限期強制遷居、遷村者:以中華民國98 年8月7日於災區設有戶籍,且有居住 事實者為限。 (二)依本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4項或第5項 規定徵收、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,配合 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:以符合 本條例第20條第3項、第4項或第5項規 定徵收、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,配合限 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。二、本補助以戶為單位,額度如下: (一)房屋租金:戶內人口3口以下者,每月 6千元;4口者,每月8千元;5口以上者 ,每月1萬元。不超過2年。 (二)購屋自備款:購屋貸款金額20%,最高 不超過50萬元。(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 會核給;不足時,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 應) (三)購屋貸款利息補貼: 1.貸款額度: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 決定,最高不超過350萬元。 2.貸款額度貸款期限:最長20年;寬限 期最長5年。 3.優惠利率: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 金機動利率減0.533%機動調整。
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 02-8771262502-87712635
天然災害災區住宅修繕貸款
本貸款支用於災區民眾住宅重建或修繕等支出項目,每一申請人申貸額度最高200萬元,其中並得以20 萬元為限,購置日常生活必須配備,包括自用之傢俱、家電及交通工具等。
經建會財務處:02-23165841(上班時間)0937-986971(24 小時)
重建重購賑助
第一類:按每戶人數計算,每戶人數2人以下者,賑助40萬元;每戶人數3人以上者,賑助50萬元。第二類:按每戶人數計算,每戶人數2人以下者,賑助20萬元;每戶人數3人以上者,賑助25 萬元。(限制條件:第一類:限低收入戶;第二類:限中低收入戶)
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:02-89127636(24 小時)(www.rel.org.tw)